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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75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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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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