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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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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77條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之軍事法院及
第一百八十二條
、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合於職權上訴者,宣示時應告知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及上訴之軍事法院。 第一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之直屬長官及其上級軍事機關長官,受送達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軍事檢察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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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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