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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66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前項變更,未告知當事人並予適當之辯論機會者,不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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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