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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 第151條
軍事審判法 第151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庭員中指定軍事審判官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受命軍事審判官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軍事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
第一百零九條
之裁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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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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