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 第16條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請求補償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