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 第4條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之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因而致人民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人民得向補償義務機關請求補償;因而致人於死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