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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 第20條
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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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辦法補償所需各項經費,由補償義務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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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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