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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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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補償義務機關及其權責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辦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合稱各司令部)以外之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補償事件。 二、各司令部:辦理各司令部及所屬機構、部隊、學校補償事件。 三、國家安全局:辦理國家安全局補償事件。 四、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補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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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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