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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11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事會。但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理事會及通知監事會。 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時或轉銷呆帳時,屬農會法第五條漁會法第五條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及利害關係人擔任授信保證人及擔保品提供人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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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