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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第16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16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財政部規定之列報範圍,按月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 授信債權評估及備抵呆帳提列情形,應按季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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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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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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