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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7條

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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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