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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14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單位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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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