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第3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債權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 二、第二類:可證明得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授信債權經評估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者,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