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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 第3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債權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 二、第二類:可證明得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授信債權經評估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者,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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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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