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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2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評估授信債權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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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