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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18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督導監事會追究各級有關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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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