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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前項所稱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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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