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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8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擬具處理意見,提供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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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