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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第17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由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本部予以列管,並按季將有關資料及催收情形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措施,責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並由監事會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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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