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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0條

進駐對象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進駐;屆期仍未進駐且未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進駐。 進駐對象應於完成營業登記後,始得營運。進駐育成中心以三年為期;必要時得准予展延一次,最長以三年為限。 進駐對象得因實際需要,申請提前遷出育成中心。 育成中心應於進駐對象遷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管理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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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