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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7條

育成中心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空間、設備之提供及行政管理之支援。 二、技術、研發與行銷之促進、諮詢及支援。 三、資訊情報交流與智慧財產權運用之促進及支援。 四、商務服務與經營管理之諮詢及支援。 五、測試驗證空間與設備之提供及支援。 六、育成人才之培訓與產業合作之促進。 七、投資與資金籌措之諮詢、協助或參與。 八、新產品、新技術發表展示。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經營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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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