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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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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核准設立之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租地或租用營運場所開始營運。逾期未辦妥租地或開始營運且未經管理局准予展延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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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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