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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0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應於廢止進駐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園區事業並應依公司法規定向管理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遷址或撤銷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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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