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第22條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於園區內設立服務場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設立計畫等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設立計畫內容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團隊。 二、營運機能。 三、服務特性。 四、資源需求。 報關行、保稅貨物運輸業、營造業、定期客運承攬業及其他依法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文件,始得於園區內設立。 未於園區內設置固定營運場所或派駐員工者,仍應備具入區作業計畫等書件向管理局辦妥登記後始得入區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