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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第11條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11條
進駐對象進駐後,其經營項目有變更者,應經育成中心同意並轉報管理局備查。 進駐對象未依核定之計畫營運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報請管理機關備查,屆期未改善者,不得營運。育成中心並得限期令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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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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