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第5條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進駐之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育成中心),其經營團隊之管理階層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科技產業投資、研究、開發、製造、行銷或技術服務二年以上之資歷。 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申請人經管理局核准進駐後,始得承租土地或廠房入區設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