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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申請人提出之營運計畫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二、營運目標及時程。 三、核心技術內容概要。 四、市場分析。 五、行銷策略。 六、污染防治。 七、財務計畫(含風險分析、經濟效益)。 八、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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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