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金融法 › 第19條

農業金融法 第19條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 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 三、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 四、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 五、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 六、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 七、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 八、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AI 白話解釋

「全國農業金庫」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全國農業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不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第12條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第13條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其出資額以不低於各該農、…第14條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有意願出資者,應以現金出資,且不得超過該農、…第15條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第16條農、漁會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之股份,除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第17條董事會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選舉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第18條全國農業金庫為審議授信案件,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第20條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第21條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第22條全國農業金庫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一、重大農業建設融資。二、政府農業專案融資。三、配合農…第23條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收受轉存款。二、資金融通。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第24條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盈餘提列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第25條政府股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獲配之股息、紅利,循預算程序作為農、漁業推廣經費。第26條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 第18條看 農業金融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