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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23條

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收受轉存款。 二、資金融通。 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 四、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 五、資訊共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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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