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金融法 › 第24條

農業金融法 第24條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盈餘提列百分之四十為法定公積,必要時得酌提特別公積後,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依下列比率分配之: 一、股息及紅利:百分之八十。 二、相互支援基金:百分之五。 三、各級農、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農會百分之十、漁會百分之三。 四、員工酬勞金:百分之二。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互支援基金,以用於對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財務支援為限;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規定,由全國農業金庫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法定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AI 白話解釋

「全國農業金庫」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全國農業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不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第12條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第13條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其出資額以不低於各該農、…第14條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有意願出資者,應以現金出資,且不得超過該農、…第15條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第16條農、漁會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之股份,除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第17條董事會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選舉董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第18條全國農業金庫為審議授信案件,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第19條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之職務如下: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二、總經理…第20條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第21條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第22條全國農業金庫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一、重大農業建設融資。二、政府農業專案融資。三、配合農…第23條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收受轉存款。二、資金融通。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第25條政府股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獲配之股息、紅利,循預算程序作為農、漁業推廣經費。第26條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 第23條看 農業金融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