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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20條
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準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
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為獨立監察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專業金融人員,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獨立監察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監察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各得單獨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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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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