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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21條

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 一、農業金融機構業務之稽核。 二、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 三、違背本法及章程之檢舉。 四、董事會所提年度決算案之審議。 五、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監察人會議之決議,應以半數以上監察人出席,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出席之監察人就任何議案之表決,均不得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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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