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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12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負有出資之義務;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其意願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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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