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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11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前項作業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受查核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程序、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之通報事項與程序、查核、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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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