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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9條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 前項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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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