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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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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船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已核發者,應變更、限制或廢止之: 一、養護管理措施限制之變更。 二、因應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諮商之結論。 三、受成立中國際漁業組織自願性或暫時性養護管理措施之限制。 四、漁業合作國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五、漁業合作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六、為管理海洋漁業資源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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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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