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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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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條例 第14條
中華民國人除前條第一項所列重大違規行為外,並不得從事或協助其他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之我國國民疑似涉有前項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在不侵害船籍國主權下,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之。 主管機關應與國際漁業組織或他國合作,避免及遏止國人從事或協助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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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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