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遠洋漁業條例 › 第21條

遠洋漁業條例 第21條

漁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條第一項規定出港,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已出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遠洋漁業條例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