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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概要,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單元範圍。 二、申請人。 三、現況分析。 四、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五、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六、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構想。 七、重建、整建或維護區段之建築規劃構想。 八、預定實施方式。 九、財務規劃構想。 十、預定實施進度。 十一、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概估。 十二、其他事項。 前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視其實際情形,經敘明理由者,得免予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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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