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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以信託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其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為國有者,應以中華民國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應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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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