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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八條第四款所定重大建設、重大發展建設,其範圍如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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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