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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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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