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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主辦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說明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評選資格、條件及民眾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並聽取民眾意見。 前項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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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