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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第26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實施者依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項、
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
第五十一條
第五項、
第五十二條
第四項、第五項、
第五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項及
第六十三條
規定所為之通知或催告,準用行政程序法除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及囑託送達外之送達規定。 前項之通知或催告未能送達,或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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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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