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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以信託方式辦理更新時,各該管理機關應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 前項信託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權利範圍。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關係存續期間。 五、信託證明文件。 六、信託財產之移轉及登記。 七、信託財產之經營管理及運用方法。 八、信託機構財源籌措方式。 九、各項費用之支付方式。 十、信託收益之收取方式。 十一、信託報酬之支付方式。 十二、信託機構之責任。 十三、信託事務之查核方式。 十四、修繕準備及償還債務準備之提撥。 十五、信託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十六、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交付及債務之清償。 十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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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