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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於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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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