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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據以推動更新工作,指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市計畫樁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建築執照核發及其他相關工作;所稱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指都市計畫應依據已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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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