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其委託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項委託作業,包括公開評選、議約、簽約、履約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