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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軍官、士官任職基本因素規定如下: 一、考績:年度考績績等須在乙等以上,如在丙上以下者,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八條
之規定,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二、年齡:須合於兵役法令所定服役年限。 三、體格:須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所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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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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