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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部外單位所需之軍官、士官,應向國防部提出一般申請或指職申請,以副本通知原隸屬司令部。國防部依據申請,分別協調各有關司令部,並考量當前任務及全般狀況,按權責核以適當軍職人員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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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