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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29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非軍事機關之非軍事性職務,不得借調現役軍官、士官。但因業務需要而任職時間在一年以內,且於軍事無妨礙時,得由國防部陳轉行政院核予借調,並依隸屬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存記列管。其給與,由借調機關依規定配發之,借調期滿,應即返回原屬單位。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依法院組織法
第六十六條之四
第二項規定借調之軍法官,不受前項有關借調期間、方式、存記列管及給與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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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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